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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班] 继“六连跳”“鸡蛋门”之后,再爆富士康血汗工厂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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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18 00: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六连跳”“鸡蛋门”之后,再爆富士康血汗工厂内幕
继“六连跳”“鸡蛋门”之后,再爆富士康血汗工厂内幕
   —08届大学生辞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引言:
   在2009年群创光电(富士康集团下的一个公司,现已经改名为 奇美电子,世界第三大液晶面板厂商)史无前例的最低年终绩效奖的刺激下,2010年开春之际,部分员工纷纷提出离职申请。但是在办理离职手续的人群中有这样一批特殊的群体,新干班(富士康集团通过校园招聘招募的应届毕业生)。他们被告知,在为公司辛辛苦苦卖命打拼奉献了近两年后,每个人至今为止依然要赔付5500多元的所谓的“培训费”,这超过大部分新干班每月基本工资两倍!而且如果不缴付这笔钱的话,大家的户口还有档案资料都会被扣押在公司(如图1所示)!大家愤怒了,一时间群情激愤….
   事情的起因:
   2008年的酷热7月,700多名群创光电的新干班刚刚放下自己的行李,就被立刻要求签写一份劳动合同(图2所示),并且不签协议就不安排住宿。合同的期限是从2008.7.18到2012.1.31,总长3.5年,其中前0.5年为试用期。
   同时被要求签写另外一份《新干班专项培训协议》(图3所示),这份文件是我们在校园招聘时富士康并没有提及的。所以问题的起因就是这份培训协议,因为这份上有这样条款(图4所示):
   1.甲方提供专项资金代乙方支付培训所需之一切费用。该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项目设计费、讲师课时费及补贴、培训资料费、材料费、培训场地费、电教设备费、机器折旧费、培训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2.上述专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或按实际发生或分摊)
   3. 其他额外成本:
   3.1 因脱产而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致有效工作时间及劳动产出减少;
   3.2 如乙方离职,甲方需招募新人并另行培训,因此增加的费用成本
   4 上述其他额外成本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或按实际发生或分摊)
   5 乙方确认上述费用为据实计算或有合理的计算方法,且不要求甲方提供支付凭证或票据,乙方对该金额没有异议。
  
  
图1 富士康离职办理流程-----先交培训费,再准许调动户口档案资料



图2 新干班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图3 新干班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






[size=-1]作者:富士康08新干班   回复日期:2010-4-17 21:29:001#
  富士康很聪明,在2007年没有执行新劳动法时,它和07届的新干班签的合同明确用违约金的形式标明,到了我们这届,就开始使用培训费的方式。
   我们向群康科技(群创光电在大陆的法人)提出辞职的时候,群康科技是这么向我们计算要赔付的费用的:
  5000元的培训费按照36个月,每个月平均递减。(注意不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的3.5年的工作年限即42个月)
  2500元的额外费用不进行递减折算。
   举例说明:一个2008.7月入职的新干班,在2011.3月离职的话要赔付金额5650元人民币;如果在2011.4月离职的话就要赔付5550元人民币;如果是在合同期满前一天离职的话也要赔付2500元的人民币。
   我们对此很有异议,因此查询了2008.1.1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上是这么说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图4 培训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及额外成本部分



图5 截止2010.4要赔付金额的单据




[size=-1]作者:富士康08新干班   回复日期:2010-4-17 21:30:002#
  查看《劳动合同法》之后,我们对公司要求赔付的金额提出了以下4点的异议:
  1.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专项培训及其费用问题,我们提出公司当时在入职时给我们提供的为期7天的培训算不算是专项培训?我们要求查看5000元培训费的发-票及其明细。
  2.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服务期问题,我们提出培训费的折算期限为什么不是按照合同3.5年即42个月去进行折算,而是3年即36个月去折算?
  3. 劳动法上只说要赔付培训费用,那么公司当时给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的2500元的额外成本有何法律依据?2500元又为什么不按月的折算?我们离职都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为什么还要赔付???
  4. 为什么社招的人离去不需要交这2500元,难道他们辞职后,公司不再重新招聘以补充人力?(社招:通过社会招聘招募的员工,可能是应届毕业生,但不是通过校园招聘的途径)
  


[size=-1]作者:富士康08新干班   回复日期:2010-4-17 21:32:003#
  
  查看《劳动合同法》之后,我们对公司要求赔付的金额提出了以下4点的异议:
  1.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专项培训及其费用问题,我们提出公司当时在入职时给我们提供的为期7天的培训算不算是专项培训?我们要求查看5000元培训费的发-票及其明细。
  2.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服务期问题,我们提出培训费的折算期限为什么不是按照合同3.5年即42个月去进行折算,而是3年即36个月去折算?
  3. 劳动法上只说要赔付培训费用,那么公司当时给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的2500元的额外成本有何法律依据?2500元又为什么不按月的折算?我们离职都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为什么还要赔付???
  4. 为什么社招的人离去不需要交这2500元,难道他们辞职后,公司不再重新招聘以补充人力?(社招:通过社会招聘招募的员工,可能是应届毕业生,但不是通过校园招聘的途径)
  
  


[size=-1]作者:loveman2008   回复日期:2010-4-17 21:34:004#
   记得看过一个著名的演讲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它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国家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珍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size=-1]作者:富士康08新干班   回复日期:2010-4-17 21:34:005#
  查看《劳动合同法》之后,我们对公司要求赔付的金额提出了以下4点的异议:
  1.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专项培训及其费用问题,我们提出公司当时在入职时给我们提供的为期7天的培训算不算是专项培训?我们要求查看5000元培训费的发-票及其明细。
  2. 针对劳动法提及的服务期问题,我们提出培训费的折算期限为什么不是按照合同3.5年即42个月去进行折算,而是3年即36个月去折算?
  3. 劳动法上只说要赔付培训费用,那么公司当时给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的2500元的额外成本有何法律依据?2500元又为什么不按月的折算?我们离职都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为什么还要赔付???
  4. 为什么社招的人离去不需要交这2500元,难道他们辞职后,公司不再重新招聘以补充人力?(社招:通过社会招聘招募的员工,可能是应届毕业生,但不是通过校园招聘的途径)
为了让各位更加了解我们当时接受的7天培训,请让我在这里和大家介绍介绍:
   我们700多个新干班被分为12个培训班,在富士康的不同教室里接受企业经营管理、
  工作关系管理、自我发展管理的课程,并在富士康的操场上接受拓展训练。仅此而已。
   在为期7天的培训后,我们700多号人就被分进了不同的车间进行了时长为3到6个月不等的生产线实习,做一名生产工人。在实习结束之后,我们都被分进了不同的部门,比如研发,会计,生产计划排配,软件开发,仓库管理,品质管理等等。所以我们并不认为当初我们接受的是“专项培训”,只是几百人的一个公共培训课程,而这是公司应尽的义务。
  

[size=-1]作者:左岸04033104   回复日期:2010-4-17 21:36:008#
  血汗工厂,希望法律还我们一个公道!


[size=-1]作者:gutong012   回复日期:2010-4-17 21:37:009#
  顶


[size=-1]作者:仁者无敌733   回复日期:2010-4-17 21:38:0010#
  看不出,富士康如此胆大包天啊


[size=-1]作者:富士康08新干班   回复日期:2010-4-17 21:38:0011#
  我们的维权行动:
  (2010.4.14)已经找到富士康群康科技的人资部门协商培训费一事,明确表明了我们不愿意赔付这么多的金额的意思,当时人资部门的表态是:我们不同意你们的要求,如果你们要走法律的途径,公司会积极的应对。
  (2010.4.14)找完公司内部HR部门协商不成后,我们找到了富士康集团的工会,希望工会能够出面协调,内部解决最好,也有助于维护公司形象。但是在2010.4.16日我们接到工会的通知,协商失败,建议我们走劳动仲裁的途径。但是当我们问及一些协商的详细消息时,工会怎么也不肯透露。
  (2010.4.16)上午我们已经征集了将近200名08届新干班的签名(半天时间),持续进行中。
  (2010.4.16)下午有3位代表去了深圳龙华劳动站就劳动仲裁一事和相关的律师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已经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超过1年的员工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个人的狂欢or一群人的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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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1 02: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胆战心惊!是不是合同期满就不用陪那些钱了?还是那些培训费在日常工资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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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8 23: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 群创的现在不用交了,那么我们其他事业群的呢,是不是都要闹下才可以啊,真他妈的剑啊 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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